严嘉欢|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困境纾解

转自:上观新闻

浙江省数字化发展是乡村建设的重点领域,在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相关立法精神的指导下,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其中明确提出了数字乡村建设这一乡村振兴目标。目前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仍然存在两方面的困境,具体体现在数字化乡村建设支持制度的局限以及数字化乡村建设设施与技术的缺乏这两个方面。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现存困境,浙江省应当对应出台相关政策完善数字化乡村建设支持制度,并提供数字化乡村建设设施与技术,纾解上述两方面的现存困境。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发展,将会进一步提升浙江省乡村的生产效能,并为提升乡村产业质量以及人才回流提供重要推动力。浙江省数智赋能乡村振兴建设的相关实践也会为全国数字化乡村建设的发展,提供浙江的实践经验。

一、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发展现状

从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发展意义角度而言,乡村数字化建设是我国乡村振兴的重要领域,数字乡村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乡村经济数字化和乡村生活数字化显著促进了乡村振兴,其中乡村经济数字化对乡村振兴的促进效果最显著。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乡村振兴战略”,乡村不振兴,农民的小康生活就实现不了,没有占总人口比例接近70%的农村与农业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现代化。基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指引,中国乡村振兴应以构建农业高质高效、农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乡村建设价值体系为目标,充分挖掘乡村多元功能和多样价值。所谓“多元驱动、内外协同”是指乡村振兴的基础是整合农村内部资源,挖掘和释放农村内部潜力,这是推动乡村振兴可持续的关键所在。同时乡村数字建设也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任务,在新数字时代发展趋势之下,乡村数字建设是拥抱数字时代、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重要发展的方向,因而乡村数字建设应当被提到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的关键位置。

乡村数字化建设对于乡村振兴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农村数字化建设大幅度降低了地理空间距离对于传统农业生产的阻碍。乡村数字化建设是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它直接超越了传统地理空间意义上的城乡划分,打破了城乡界限。数据作为新时代生产的重要因素,能够有效促进农村生产效率的提升,并能够推动农村产业数字化的转型发展,充分发挥数字赋能的推动性作用。乡村数字化建设是振兴农业农村的关键途径,并增加乡村数字化基础建设的多样性。

第二个方面,数字乡村建设能够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乡村产业多样化、多元化地发展。近些年来,数字化农村建设在我国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发展成就,数字化农村发展也呈现出了多元化发展领域的发展趋势。我国的数字经济、文化数字化、乡村振兴等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且正处于高速发展中,这些为媒体深度融合提供了新机会、新方向。农村产业链发展方面,伴随数字化农村的发展,多种数字化新型农村产业也得到了新的发展,这为数字化农村产业链的延长和产业结构质量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农产品销售业方面,传统农业农产品的销售问题一直都是农村振兴的痛点问题。而伴随新时代数字产业和农村产业的深度融合,农村产品电商平台销售、直播农产品销售、自媒体农产品销售等多种类型的渠道与平台也日益成为农村农产品销售的主要方式,诸多农村农产品销售者也通过自媒体等形式,充分让消费者获知当地产品的优势与特点,提升当地产品的竞争优势与信任度,从而有效带动当地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由此可见,数字化乡村发展有效地缓解了农村农产品销售的痛点问题,农村农户们通过数字化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通过销售前,销售中和销售后三方面的全方位沟通与交流,建立了从生产到销售再到物流运输至消费者手中如此透明化的全流程农产品销售数字化机制,同时极大地刺激了消费者的农产品购买需求。数字化农产品的销售方式大幅度地提升了农村农产品的销量,这对于提升农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与相应的可得利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进一步良性带动了农村农产品行业的深度数字化发展。

第三个方面,乡村数字化建设有效推动了乡村基础设施的完善,这为农户们使用数字化设施以发展数字化农村产业,提供了可行路径。通过现代信息手段,乡村振兴战略在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以及数字化乡村旅游等方面,都需要农村数字经济给予支持。农村数字化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尤其是数字时代发展趋势之下农村数字化发展切实所需的相关设备,例如数字化农业灌溉系统、数字化农业灭虫系统、数字化农业销售系统等设备与技术。

近年来数字化与农村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的发展目标,已经在浙江省诸多农村得到了诸多的有效实践。以南浔渔业数字大脑为例,其由南浔区探索初建,目前已经上升为浙江省渔业产业大脑。“渔业产业大脑+未来渔场”围绕数字赋能渔业产业、提速数字应用、共建共享数据和推进数据价值化进行综合打造。渔业产业大脑服务端应用“浙农渔”日前率先完成“浙里办”上线工作,首批上线鱼市场、渔大夫、渔管家、渔服务等15个功能模块,实现渔户养殖“服务一掌办理、信息一屏掌控”。此外,从数字化农村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浙江以“乡村大脑+浙农应用”为主体,构建“1+16”的体系架构,综合集成农业农村数据、算力、算法,升级乡村大脑“11153”核心功能(统建数据归集“一个仓”、地理信息“一张图”、功能服务“一个码”、核心能力“五个库”,形成农业智能、乡村智治、农民智富三领域能力),突出共同富裕、乡村治理、增产保供等重点任务,建设“浙农富裕”“浙农牧”“浙渔安”“浙农码”等16个“浙农”系列应用,目前日均访问量超120万次。由此可见,目前浙江省在数字化农业发展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创新,同时现有实践经验也可以指导全国其他地区的数字化农业产业的发展。同时浙江省出台了相应的文件明确数字化农业的具体发展目标与发展规模,《浙江省智慧农业“百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正式出台,该省计划到2027年,基本建成浙江农业产业大脑(浙江乡村大脑农业分区),创建数字农业工厂(基地)1000家以上、培育未来农场100家。可以看出,无论从现有实践还是从规划方面,浙江省都着重强调数字化农业在数字化农村振兴方面的重要作用。

乡村振兴一直都是浙江省乡村建设的重点任务与重点领域,而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也是乡村振兴的主要任务,因而浙江省近年来出台了诸多政策不断助力浙江省乡村的数字化转型建设。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其中第二章产业发展部分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从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看出,目前我国在乡村振兴数字建设方面,在数字化乡村建设的角度,主要是从数字化促进乡村建设新形态产业转型方面的发展,旨在促进数字化产业与农业产业之间的深度融合。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其中第七章明确提出,浙江省乡村需要将数字乡村建设作为目前建设的重点发展目标。根据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浙江省数字乡村的主要建设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此外,从具体的数字乡村建设的领域来看,浙江省乡村建设的重点领域是数字化通信基础设施、数字化智慧农业、数字化加工流通业、数字化乡村治理以及数字化生活性服务业等多个重点数字化乡村的建设方面。同时,农业作为每年的国家一号建设文件的主要内容,一直都是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因而在《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中也将数字化农业作为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的重要建设领域,《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在第七章数字乡村建设部分的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浙江省需要推动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农业基地建设,同时还需要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在遵循一法一条例的原则的基础之上,《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相关立法精神与乡村振兴的目的而制定的具有浙江特色的具体条例,《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出台细化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细化了其中的数字乡村建设的重点要求,为浙江省数字化乡村建设提供了更为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路径。

二、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现存困境

然而目前浙江省在建设数字乡村振兴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仍然具有较多的局限性与现实阻碍,为此,在乡村数字化发展与数字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对乡村数字化治理下农民“悬浮化”的困境逻辑进行深刻剖析,探求农户主体性丧失的深层原因,以激发乡村治理数字化发展与乡村数字治理的主体活力。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现存困境主要体现在数字化乡村建设支持制度的局限和数字化乡村建设设施与技术的缺乏这两个方面。

数字化建设的制度的局限是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现存困境之一,着重体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数字化乡村建设现存乡村数字化建设监管制度不完善的局限性问题。主要体现在多个角度。第一个角度,数字化农村建设的具体监管机关并未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在乡村振兴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数字化农村建设的具体监管主体。从现有的相关新闻报道来看,目前浙江省的数字化乡村振兴建设的监管主体包括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乡村振兴局、农业局、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由此可见,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数字化乡村振兴建设监管部门,这也就导致了在现实实践中,各个部门都对数字化乡村建设具有监管的权力,这也直接导致现实实践中的多头监管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乡村数字化监管机关的监管意愿与主动性。监管部门在浙江省数字化乡村建设方面的细致分工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浙江省数字化乡村建设的监管力度缺乏。第二个角度,监管机关监管积极性不足的局限性问题。目前浙江省尚未在数字化农村产业发展领域出台明确的量化指标,这也就导致了浙江省各地负责数字化乡村转型发展的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明确了解已经采取的相关改革措施的具体成效。整体而言,在浙江省数字化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呈现出监管机关乏力的问题。监管乏力是指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数量多、流程繁杂等原因而造成监管主体现有监管能力和监管时效不足。第三个角度,监管领域与具体监管指标的缺乏。具体监管指标与监管领域的不清晰将会导致监管部门难以明确获知其应当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领域,这也就导致在实践中监管的缺乏以及具体监管领域的实际监管难以贯彻落实的问题。第四个角度,针对性的乡村数字化建设进程的监管机制的缺乏。目前浙江省尚未出台数字化乡村建设的具体实施细则以明确数字化乡村建设,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实际数字化乡村建设进程的具体监督细节制度的不到位,例如周期化监督的频率、周期化监督情况的上报、周期化监督的反馈、周期化监督的成效等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的监管制度。而目前浙江省尚未在数字化乡村发展监管领域实现相应的全流程、细节化、明确化的监管流程。

第二个方面,浙江省现存乡村数字化建设激励制度不完善的局限性问题。乡村数字化建设的发展势必需要相应的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资金,但是目前浙江省尚未明确规定数字化乡村转型建设方面的激励机制,这也就将可能会导致乡村内部数字化转型发展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足的问题。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如果想要促进乡村数字化建设,最为关键的就是将乡村数字化转型所带来的收益提升到大于其成本的层次,如此才能从乡村内部提升数字化乡村建设的动力,因而从这个角度而言,数字化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不是浙江省全部农村进行数字化转型发展都能够实现其收益大于成本的,但是通过激励机制就可以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这是因为从乡村外部设置的激励机制本身能够提升乡村数字化的额外收益,从而能够有效促进数字化乡村建设的收益提升。同时数字化乡村转型发展也并不是一定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的,其收益曲线也不一定是持续上升的,仍然可能处于下滑和上升交叉波动发展状态。总而言之,数字化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对于数字化乡村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现有激励机制的缺乏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数字化设施与技术的缺乏是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现存困境之一,数字化乡村建设的设施与技术的缺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浙江省数字化乡村建设目前缺乏相应的建设设施与技术,尤其是新兴的计算机技术以及相关自动化、智能化的远程控制设备。在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之下,人力再也不是数字化发展状态中乡村建设的主要竞争优势。而低廉化、高效化的数字计算机设备以及相关的算法成为乡村数字化建设的关键。尤其是在自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断蓬勃发展的趋势之下,自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及深度学习算法将会成为将来浙江乃至全国数字化农村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事实上,在农村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过程中,相关农户面对互联网平台上纷繁复杂的新型农业科技产品广告与链接,可能难以准确定位自身需求,寻找到最低廉最符合需求的农业科技产品。

第二个方面,浙江省数字化乡村建设目前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的人才。相关具备前沿性、专业性的人才的缺乏是乡村建设以及城乡差距的重要问题。事实上,正是因为部分地区的乡村建设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这也就直接导致了部分地区的乡村并不具备足够的优势吸引具备相应知识的专业的、高端的人才回流。应对不确定性的最大困境在于其内生性,即不确定性的应对行动本身也会再生产出新的不确定性因素,乡村数字化建设和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境中的不确定性因素陷入持续的甚至是永恒的再生产状态之中。在进行乡村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中仅仅具备相应的设施以及技术是远远不足的,这是因为乡村数字化建设本身是一个源源不断、持续推进的过程,同时相应的高端技术以及设备也需要相应的人才进行使用,方能在农村数字化转型方面大展身手。因此,乡村数字化方面的人才紧缺问题也是非常棘手的关键性问题。乡村数字化建设应当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调整的发展状态与发展过程,需要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结合当地乡村的发展特点,指导当地的数字化农村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对该发展方向进行适时性地调整。总而言之,专业型的技术人才,对于浙江省数字化乡村建设是不可或缺的。

三、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困境纾解

针对上述浙江省数字化农村建设现存困境,浙江省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破解现存困境,切实推动浙江省乡村建设振兴的进程。为破解困境并不断推进乡村文化治理多元主体建设、精准挖掘乡村文化治理的乡土资源以及着力优化乡村文化数字化治理环境等方面入手,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而言,目前浙江省乡村振兴建设的问题在于相关政策仍然具有较强抽象性,在实践层面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时相关的政策仍然尚未聚焦到特定化主体。因而,浙江省应当聚焦于个体、行业、政府层面,紧扣数据这一核心生产要素,从数据生产、数据监管、数据治理角度,提出提升乡村数字化建设水平、提高乡村主体数字素养、完善数据监管机制、构建平台型政府等对应的纾解路径,为推动乡村数字化发展提供重要发展动力。

数字化建设的制度的局限是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现存困境之一,针对这一困境,浙江省应当完善数字化乡村建设支持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个方面,完善乡村数字化建设监管制度不完善的局限性问题。对于乡村数字化建设监管制度,可以着重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第一个角度,明确规定数字化农村建设的具体监管机关。针对目前我国诸多行政监管机关对于数字化乡村转型发展都具有监管权力的情况,建议浙江省可以明确规定数字化乡村建设应当归属于哪个部门进行主要监管,然而再对于数字化乡村转型发展的具体领域进行明确规定,根据具体的领域划分给具体的部门,以确保全部的监管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机关进行监管,避免监管机关之间出现监管混乱、监管职权重叠的问题。第二个角度,提升监管机关的监管积极性。浙江省应当明确将数字化乡村建设的相关指标纳入行政机关的日常绩效考核之中,切实加强浙江省乡村数字化转型发展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性。乡村振兴中的政府责任,是指乡村振兴实践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价值引领、制度供给等方面所做的分内之事及其所承担的职责要求,包括政府责任发挥而体现出的“本功能”和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协同参与乡村振兴而产生的“构功能”。因而,政府在乡村数字化方面的监管责任是不可或缺的,提升政府的监管积极性是重中之重。第三个角度,明确监管领域与具体监管指标。在乡村数字化转型发展方面,仅仅有相关的统计质性数据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构建起相关的量化统计标准,以明确衡量浙江省内部不同乡村的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程度。可以从不同产业的数字化发展以及数字化基础设施、数字化专业人才等多个角度来构建相关的指标以衡量农村数字化产业的发展。第四个角度,明确构建不同的乡村数字化建设进程的针对性监管机制。因地制宜是乡村数字化转型发展的重中之重,浙江省乡村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应当兼顾农村当地的数字化转型的现实优势、现实困境与现实需求。

第二个方面,针对浙江省现存乡村数字化建设激励制度不完善的局限性问题,浙江省应当明确出台和细化相关农村数字化建设的激励机制。税收优惠、奖金奖励、荣誉奖励都是农村数字化转型发展中的重要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实施乡村振兴信息化服务行动计划,建立网上试验示范站和综合信息服务站,协助地方政府打造若干数字化乡村振兴样板,积极推进农村数字经济发展.数字化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是乡村数字化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持力与推动力,因而浙江省应当着重推进激励机制的相关建设,同时将相关的激励机制的政策支持明确公布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页、乡村布告栏等线上、线下的结合平台,充分实现透明化的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激励机制的建设。同时,也可以选取浙江省范围内的优秀数字化转型建设乡村,通过优秀榜样案例、优秀典型案例的评选以及新闻报道表扬的方式,切实明确挑选出优质数字化转型建设的特定乡村,通过增强优秀数字化转型发展乡村的曝光度。

数字化设施与技术的缺乏是浙江省数字乡村振兴建设的现存困境之一,针对这一困境,浙江省应当提供数字化乡村建设设施与技术,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个方面,为有相应需求的浙江省乡村提供数字化乡村建设所需的建设设施与技术。短板弥补方面,乡村的数字化转型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设施与技术的局限性问题,在乡村振兴和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应当不断填补农村地区的数字硬件短板,开展智慧康养试点工程,注重数字建设与智慧康养服务的联通,将智慧康养平台建设和产业扶持政策纳入乡村数字化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改变二者之间的割裂局面。协同发展方面,浙江省相关机关应当着力推动浙江省数字化乡村转型建设,同时也应当不断推动乡村数字化转型建设与乡村产业的深度融合,并最大程度地发挥乡村数字化产业对于乡村居民美好生活的生活质量的提升效能。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深刻改变着民族地区乡村居民的生活方式,为民族地区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弯道超车的良好契机需要政府、农企、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等供应链上各方主体协同发力,共同构建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生态体系。因而,浙江省应当重点出台相关的政策,切实为农村的数字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对应的技术与产品。通过定向推送、定点对接、产研互动的农村产品的定向推广,不断促进最新研发的农业科技产品向有相关需求的农产品行业进行定点投放,最大幅度地提升数字化技术以及设施对于农村产业发展的效能。此外,浙江省还可以通过对农村社会的数字化提升,实现农业农村的共同进步,改善乡村治理,创建美好的数字化乡村生活,有效地实现数字化的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尤其是需要关注前沿的、最新的农产品科学技术的研发动态,为农村发展提供实时性的、动态性、有效性的技术支持,尤其是现在数字化转型发展中的自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第二个方面,为有相应需求的浙江省乡村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的人才。相关农业技术人才的挖掘与吸引离不开媒体宣传以及资源的调动。乡村文化数字化是乡村振兴过程中宣传、推广乡村文化的重要手段。乡村振兴的短板之一是资源短缺,在扶贫工作中的赋能是指驻村干部借助新媒体实现自我能力提升和调动外界资源,以助力乡村振兴。此外,新兴产业的发展也是吸引农村人才的重点方向。目前,浙江省农村的现有发展问题就是人才的缺乏,根本问题在于现有农村的产业发展难以吸引到高端的人才,正因如此才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现有产业的发展状态。以新兴产业吸引乡村人才产业的发展往往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目前在乡村兴起的“互联网+农渔业+旅游”的电商发展模式,能够助力乡村的数字化经济建设,这种新兴的产业链能带来新的经济效益,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进行管理、营销。高端人才的吸引与高端人才的运用是乡村产业发展中人才支持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是促进乡村数字化建设的重要支持力。因而,为了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乡村产业的数字化发展,浙江省应当不断推动相关高端人才的吸引政策、就业安排、激励机制等农村数字化人才建设方面的建设,以人才优势不断推动浙江省乡村产业数字化的发展进程,从而提升乡村产业的数字化发展程度,助力建设吸引更多的乡村数字化人才环境。

结语

数字化发展是乡村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数字时代发展趋势之下,我国乡村产业发展的必行之路。目前我国浙江省诸多乡村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扶持当地的数字化农村产业的发展,诸多乡村已经享受到了数字化发展的红利,同时浙江省也为我国全国数字化乡村建设的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出台,将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提升到了全新的战略高度。浙江省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数字化发展在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方面的关键性作用,在农业、渔业、林业、旅游业等方面充分运用数字化的方式,通过生产端、销售端、物流端等多个环节,全流程地促进乡村农户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切实推动乡村数字化产业的发展。目前浙江省正在不断推动浙江省乡村建设与数字化发展之间的深度融合,然而目前在浙江省乡村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推进工作方面,仍然具有较多的困境与阻碍。其中数字化乡村发展的制度的局限性以及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技术与设备的缺乏,仍然是浙江省乡村数字化发展的重要难点问题。因而,在未来浙江省数字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紧紧围绕制度与技术这两方面的数字化发展重点方面,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乡村数字化的建设进程。同时,浙江省乡村数字化发展不仅需要在宏观的政策方针与指导的角度上,明确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浙江省乡村数字化转型的发展,同时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明确的细节化数字化转型支持政策,加快推进浙江省乡村数字化的建设进程。浙江省乡村建设不应当是空喊口号的目标,而应当通过切实可行的实施条例的方式,明确解决浙江省乡村数字建设的现存困境,并明确相应的困境纾解措施。同时浙江省乡村振兴与乡村建设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充分重视不同乡村发展现状的独特性特点,出台针对性的乡村数字化转型发展政策,同时也应当重视不同乡村在基层与内部自主达成的乡规民约等乡村习惯在数字化乡村转型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数字化乡村建设的发展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乡村发展与乡村振兴,通过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的方式,优化我国乡村产业的结构,并助力我国打赢乡村脱贫攻坚战提供浙江智慧与浙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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