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及立信被采取监管措施!研发费用核查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来源:IPO上市号

当事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恒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

严*,郑州恒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吕**,郑州恒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一、主要违规情况

2023年9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郑州恒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智控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后发行人撤回申报文件,2024年5月11日本所决定终止审核。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及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恒达智控项目的保荐人,严*、吕**作为恒达智控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情形。

(一)研发费用核查不充分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项目运维部主要承担非研发职能,2023年发行人认定项目运维部的15名全职研发人员均为项目经理,主要工作内容为客户需求收集等项目售后维护,并负责请假、出差等部门业务的流程审批,当年该15名项目经理及2名分管中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全额计入研发费用,涉及薪酬355.69万元,占研发费用比例为3.87%。保荐人未能结合上述情况提高注意义务,未对上述人员工资薪酬计入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慎核查,保荐工作底稿中相关核查记录不充分。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现场检查发现,保荐人对发行人个别客户函证程序中,存在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的情形,且存在收函回函为同一人但联系方式为两个不同手机号码的情形,保荐工作底稿未注明函证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的原因。

此外,现场检查发现保荐人对发行人通过控股股东招投标平台进行采购、与控股股东等共同申请发明专利等独立性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对发行人增资事项的核查底稿存在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人未能对发行人研发费用予以充分核查,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相关披露不准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你公司及严*、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严*、吕**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19日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恒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申报会计师;

吴*,郑州恒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于*,郑州恒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一、主要违规情况

2023年9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郑州恒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智控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后发行人撤回申报文件,2024年5月11日本所决定终止审核。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及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或申报会计师)作为恒达智控项目的申报会计师,吴*、于*作为恒达智控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存在以下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情形。

(一)研发费用核查不充分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项目运维部主要承担非研发职能,2023年发行人认定项目运维部的15名全职研发人员均为项目经理,主要工作内容为客户需求收集等项目售后维护,并负责请假、出差等部门业务的流程审批,当年该15名项目经理及2名分管中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全额计入研发费用,涉及薪酬355.69万元,占研发费用比例为3.87%。

申报会计师未能结合上述情况提高注意义务,未对上述人员工资薪酬计入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慎核查,审计底稿未予以充分记录分析。此外,申报会计师2020年至2021年仅执行实质性测试程序延伸替代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未单独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

(二)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在部分回函不符,未执行差异调节程序或差异调节表记录有误,或存在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的情形。二是在执行2022采购内控审计时,存在采购合同审批时间晚于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未在底稿记录偏差。三是对2022年存货科目执行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时,未执行从财务账面到出入库明细、从出入库明细到财务账面的双向核查。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申报会计师未能对发行人研发费用予以充分核查,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相关披露不准确,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你所及吴*、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于*予以监管警示。

请立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申报会计师在收到决定书后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申报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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