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数据资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首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数据资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了响应《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的要求,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 2024 年第 9 号公告,旨在推动企业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二、政策主要内容

1、改造投入抵免税额:2024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期间,企业对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只要不超过该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 50%的部分,就可以按照 10%的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如果当年应纳税额不够抵免,还可以往后结转,最长结转五年。

例如,某企业 2024 年购置了一台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计税基础为 100 万元。2025 年对该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 40 万元(未超过原计税基础 50%),那么企业可以抵免的税额为 40 万元 * 10% = 4 万元。

2、适用的专用设备范围:必须是企业购置且实际使用的、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 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 号)的专用设备。而且改造后设备也要符合这些目录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享受优惠。

3、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情形:

数据采集:比如通过传感器、自动识别等技术,把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等信息转化成数字形式来监测和采集数据。

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协议转换等技术传输和存储采集到的设备数据。

数据分析:运用数据计算、统计分析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深度分析,实现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等方面的改进。

智能控制:通过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升级设备的监测告警、动态调参等功能,实现智能化控制。

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等技术强化设备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其他规定情形: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4、享受优惠的改造投入范围: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形成该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明确: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6、设备使用与优惠享受:享受优惠的企业要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如果在改造完成后的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或者出租该设备,要在停止使用的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比如,企业2024 年完成设备改造,在 2028 年将设备转让,那么从2028 年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之前抵免的税额。

7、融资租赁的设备: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且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其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享受优惠;如果租赁期满所有权未转移,承租方企业要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抵免的税额。

8、财政拨款改造投入:企业使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能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9、核算与支出归集:企业要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合理归集支出;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设备改造的,要分别归集。支出划分不清的不能享受优惠。

10、资料留存与鉴定:企业享受政策优惠,要事先制定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税务部门在判断困难时,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4712

发布日期: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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